湖北省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核
来源:网络整理时间:2023-01-10 12:13 1001次
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核网上办理(以下简称“网上办理”)各方职责与权利,规范网上办理程序和行为,确保网上办理工作安全、公平、真实、高效和有序进行,依据国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核网上办理(以下简称“网上办理”)各方职责与权利,规范网上办理程序和行为,确保网上办理工作安全、公平、真实、高效和有序进行,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相关概念说明: 本科毕业资格认定: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开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报考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业的考生在申请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之前,对是否已经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以及其提交的专科毕业证书等材料是否真实进行核实,并依据核实结果对其是否达到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基本条件作出认定结论。 课程免考审核:指省自考办依据《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对申请用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免考自学考试有关学历课程的考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以及课程免考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鉴别核实,并依据核实结果对其是否可以免考自学考试有关课程作出认定结论。 网上申请:指考生在互联网上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核网上办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理系统”),填写申请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所规定的各项信息,向省自考办网上提交办理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申请的行为。 现场确认:指考生提交网上申请后,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向信息确认机构提交信息确认所需的各项纸质材料,由信息确认机构对其提交的纸质材料与其网上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信息一致后打印网上申请确认单,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信息确认机构在网上办理系统中确认考生网上申请信息为有效申请信息的行为。 信息确认机构:指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行业委托开考专业管理部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及在省自考办登记备案的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 网上办理:指考生提交网上申请和到信息确认机构办理信息现场确认后,省自考办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对考生网上申请信息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论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反馈给考生的行为。 第三条 网上办理适用对象为自学考试在籍考生,其中本科毕业资格认定网上办理适用对象、以及申请用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免考自学考试课程的网上办理适用对象为2001年及以后已经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普通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2001年以前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不到的,应先到湖北省教育厅政务大厅申请学历认证后再进行网上办理。 第四条 网上申请信息是本科毕业资格认定、课程免考审核的重要基础数据。网上办理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切实规范和约束各自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网上办理实行分类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度。 第六条 网上办理各方的职责: 省自考办:制定网上办理相关业务流程与管理办法、组织全省网上办理业务培训、提供网上办理技术支持与服务、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全省网上办理工作、对网上申请信息进行终审并作出终审结论。 市(州)自考办:按照省自考办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在籍考生的网上办理工作、遴选设立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网上办理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本地区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现场确认工作。 主考学校自考办:按照省自考办的要求组织实施本校举办(主考)的自学考试衔接教育专业、自学考试专起本教育专业、自学考试第二学历学位教育专业等在籍考生的网上办理工作、遴选设立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本校网上办理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本校信息确认代理机构现场确认工作。 行业委托开考专业管理部门:按照省自考办的要求组织实施本行业委托开考专业在籍考生的网上办理工作、遴选设立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本行业网上办理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本行业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现场确认工作。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按照省自考办的要求组织实施本中心网上办理工作,受理和承担本中心考生现场确认工作。 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按照省自考办、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行业委托开考专业管理部门要求,受理和承担在本机构接受自学考试助学考生的现场确认工作。 第七条 网上办理各方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与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第三章 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 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是:已经通过湖北省教育厅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审核备案;已经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办理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年度登记注册;已经组织开展自学考试相关专业助学活动且考生规模在200人以上。 第九条 本着服务考生原则,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行业委托开考专业管理部门可在本业务管辖范围内按照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设立条件遴选设立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 第十条 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地各校各行业遴选设立的代理服务机构须报省自考办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代理服务机构全称、办公(助学)地点、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服务电话:见右侧在线客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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